沈阳化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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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
相关的材料报战略委员会研究;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
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如有必要,公司经营管理层可邀请战略委员
会委员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营管理层应做好考察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议或者委员的提议召开会
议,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经营管理层;如果委员会需要董事会
办公室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补充说明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
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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