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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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3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
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企业风险管
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内部管理
制度的相关意见;
 (二)检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制度落实行使情况,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
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确保内外部审计机
构之间的协调;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
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查检查等方面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
讼的建议,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
向股东会(股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
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
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
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
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
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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