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宏大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推荐、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
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
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
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有提名委员会委
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