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
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审计委员会委员中选
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独立董事因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
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
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
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发
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或者指出。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
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以书面(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
话等通讯方式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受
托人应在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