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拟收购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基金”)
持有的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龙化
工”)10.27%少数股东股权(对应 45,008.89 万股)。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
公司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 61.79%增加至 72.06%,金石基金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
?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5]
第 560006 号《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股权涉及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简称“《评估报告》”),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尼龙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 927,403.11 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股东全部权益 866,096.49 万元相比较,评
估增值 61,306.62 万元,增值率为 7.08%。
? 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金石基金持有的尼龙化
工 10.27%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 95,219.48 万元,经双方协商,本次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为 95,200 万元,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对价。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
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金石基金持有的本公司之控股子
公司尼龙化工 10.27%少数股东股权(对应 45,008.89 万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 61.79%增加至 72.06%,
金石基金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 15.66%减少至 5.39%,尼龙化工仍为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
?购买 ?置换
交易事项(可多选)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选)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27%少数股东股权(对
交易标的名称
应 45,008.89 万股)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是否属于产业整合 ?是 ?否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95,2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 ?银行贷款
资金来源
?其他:____________
?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 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
支付安排 日内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
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部分少数股东股权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序号 交易卖方名称 交易标的及股权比例或份额 对应交易金额(万元)
金石制造业转型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 (对应 45,008.89 万股)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91370303MA3T284W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20/5/15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228 号 1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22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人)
注册资本 3,250,000 万元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主营业务 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三)金石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前 10 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与公司
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其他关系。
(四)本次交易对方资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公司名称: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史红军
注册资本:438,370.26 万元
成立时间:199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本次购买的尼龙化工 10.27%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
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
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出具的信会师豫报字[2025]
第 10099 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合并口径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10,761.69 1,267,933.64
负债总额 359,396.23 414,444.05
所有者权益总额 851,365.45 853,489.58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687,544.05 15,8620.48
利润总额 25,539.54 1,666.01
净利润 22,082.06 1,666.01
(1)基本信息
法人/组织名称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1410000170000791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
是 □否
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合
□是 否
并报表范围变更
成立日期 1996/12/26
注册地址 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主要办公地址 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史红军
注册资本 438,370.26 万元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性能纤维及复
合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专用化学产品
主营业务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
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再生资
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
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
金(有限合伙)
合计 438,370.26 100.00%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
金(有限合伙)
合计 438,370.26 100.00%
(3)其他信息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系标的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交易标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本次交易股权比例(%) 10.27
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审计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
?是 □否
计机构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
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 1,210,761.69 1,267,933.64
负债总额 359,396.23 414,444.05
净资产 851,365.45 853,489.58
营业收入 687,544.05 15,8620.48
净利润 22,082.06 1,666.01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尼龙化工的股权进行评估,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
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标的资产名称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协商定价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其他: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 95,2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价格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4/12/31
采用 评估/ 估值 结果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单选) □其他,具体为:
评估/估值价值:927,403.11(万元)(系标的公司整体估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值)
评估/估值增值率:7.08%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
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具体包括流动
资产、非流动资产及负债等。本次评估的重要假设主要为公开市场假设、交易假
设、持续经营假设等;重要参数主要为 P/B(市净率)、流动性折扣比率等。以
下分别是两种方法的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
面 价 值 为 1,113,771.09 万 元,评 估价值为 1,173,989.11 万元 ,评估增值额 为
价值为 246,586.01 万元,评估减值 1,088.59 万元,评估减值率为 0.44%;股东全
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866,096.49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927,403.11 万元,
评估增值额为 61,306.62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7.08%。
市场法评估结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率 7.40%。
上述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 2,796.89 万元,差异率为 0.30%。产生差异的主
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
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市场法是通过与类似上市公司,分析被
评估单位与参考企业的异同并对差异进行量化调整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市场价
值的方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
基于本次评估目的,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和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
析,认为资产法的评估结论更能全面、合理地反映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的真实企业价值。以下是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理由:
首先,资产基础法是从静态的角度确定企业价值,而没有考虑企业的未来发
展与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也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企业拥
有的稳定的客户关系、行业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良好的社会形象、可靠的质量
口碑、科学管理制度、特殊经营资质、研发能力、人力资源等要素协同作用对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其次,市场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的股票交易价格、
股东权益、经营财务数据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由于股票价格中包含
了证券市场投资者对股票投资回报的预期,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也更多的体现了资
本市场对被评估对象的一种交易变现和投资收益的预期。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866,096.49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评估价值为
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未发生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元;评估价值为 927,403.11 万元,评估增值 61,306.62 万元,增值率 7.08%。
本次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定价基础,金石
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 10.27%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 95,219.48 万元,经双方协商,
确定标的公司尼龙化工 10.27%股权转让价格为 95,200 万元。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斌
乙方(转让方):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228 号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企业):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史红军
上述协议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
本协议如下:
第 1 条 股权转让
甲方向乙方支付 95,200 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下称“转让价款”)、受让
乙方所持标的企业 45,008.89 万股、占标的企业股本 10.27%的股权/股份(下称
“标的股权”,且均已实缴)。在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前,如甲方以高于本款
约定的转让价格对外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则乙方有权要求按该等较高的价格确定
转让价款。
业经营管理情况不作任何明示、默示的声明承诺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诺
不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任何赔偿。
人民币 95,200 万元支付至乙方的账户。
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转让
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届时将视为甲方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
和违约金,乙方有权进一步同时或分别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解除本协议;
(2)按以下标准之一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乘以
万分之五,再乘以本协议订立之日起至乙方解除本协议之日止的天数所得金额;
(3)甲方、乙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的补救措施。
办理变更登记。
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前
述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日为“转让完成日”),包括不限于工商、商务主管部
门变更登记(如涉及)。如因丙方原因未办妥上述手续,由丙方赔偿甲方和乙方
损失;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未办妥上述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版协议,该协议不应与本协议矛盾或冲突,如有矛盾或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 2 条 其他
各方联系方式如有任何变化,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
方依照约定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
成转让的(以孰晚为准),就相关转让股权,乙方仍享有股东身份及其在《河南
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等文件项下的所有权利,该等身份及权利不
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受到任何影响或限制。
或减损乙方在《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等协议及《公司章程》
项下任何权利。
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位于上海的
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作
为协议一方的应当本人签字)、于本协议首部载明的日期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壹
式拾贰份,协议各方各执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对赌条款,本次交易不涉及对方或其他方向上市
公司支付款项。
六、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尼龙化工是本公司核心子公司之一,本次股权收购能够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
在尼龙化工享有的权益比例,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助于推
进上市公司与尼龙化工公司深度融合,促进协同效应的发挥,同时有助于增强上
市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的管控能力,提升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率,
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前,尼龙化工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已将尼龙化工公司纳
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的持股比例,
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动。本次收购以本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从
长远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控股子公司。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
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