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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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7,126,8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548%,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236,68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6.96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2,659,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22%;
反对 4,12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374%。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422,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970%;反对 4,12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20%;弃权 339,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10%。
   同意 242,649,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83%;
反对 4,10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1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413,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25%;反对 4,10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621%;弃权 37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3%。
  同意 242,617,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52%;
反对 4,11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61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8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49%;反对 4,11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25%;弃权 397,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26%。
  同意 242,585,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23%;
反对 4,14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602%。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48,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000%;反对 4,14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15%;弃权 395,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5%。
  同意 242,199,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63%;
反对 4,47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3%。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63,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11%;反对 4,47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295%;弃权 45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94%。
  同意 242,550,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4%;
反对 4,13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7%。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14,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90%;反对 4,13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656%;弃权 441,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54%。
  同意 242,318,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44%;
反对 4,34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8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096%;反对 4,34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12%;弃权 465,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2%。
  同意 242,277,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79%;
反对 4,38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41,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49%;反对 4,38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19%;弃权 465,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32%。
  同意 242,544,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59%;
反对 4,11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6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08,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87%;反对 4,11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08%;弃权 464,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05%。
  同意 242,125,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61%;
反对 4,3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452%。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888,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101%;反对 4,3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212%;弃权 605,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吴鹏谦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决议;
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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