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保荐人”)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
“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盛景微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51.58 元/股(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
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 99,300 股。根据《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
此,公司 2024 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
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现金分红
金额的公告》,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对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调
整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01 元(含税)。
截至申请提交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99,3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00,666,667 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99,300 股后的股份 100,567,367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01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66,793.44 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分红,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总股本为 100,666,667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合计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0.1001 元/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0,066,793.44×0.1001)÷100,666,667≈0.1000 元/股。
以本申请提交之日前一交易日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7.16 元/股测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7.16-0.10010)÷(1+0)=37.0599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7.16-0.10000)÷(1+0)=37.0600 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
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37.0599-37.0600|÷37.0599≈0.0003%<1.00%。
综上,公司本次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之
情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下列情形:
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权
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
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