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5 证券简称:盛景微 公告编号:2025-04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6 - 2025/8/7 2025/8/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截至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日,公司总
股本 100,666,667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066,666.70 元(含税),占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3.94%。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
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 99,3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
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00,666,667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量 99,300 股后的股份 100,567,367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01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66,793.4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
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0,567,367×0.1001)÷100,666,667≈0.1000 元/股。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100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6 - 2025/8/7 2025/8/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张永刚、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九安芯电子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001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得税。
(2)对于持有相关税法规定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之
规定计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其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09009 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 持有上市公司 A 股所取得的股息
红利,根据商务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
引》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直接
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 QFIl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
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009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等其他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5388026
特此公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