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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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同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
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
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计算;
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
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
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
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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