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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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并根据《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
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
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
批表》”),经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及其他
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其中,
若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需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 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
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进行登记,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一般
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 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
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
    式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
   文件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是 □否   是否已签署书面     □ 是 □否
 息知情人名单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
 审查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广东新劲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
行信息披露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知悉内
     国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
/名   籍        证件号码                     职务   幕信息                       登记人   联系方式
         类型          日期    司关系    位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间
 称                                           方式
说明:
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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