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
再领取上述董事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
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独立董事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薪酬调整发表
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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