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
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三章 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
察。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指定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
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
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
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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