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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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
            (以下简称“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或者“跟
投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是指符合跟投制度要求的核心人员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投资、持有及退出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或者权益的相
关安排。
 第三条 公司推行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旨在以共同投资和权益连结为
纽带,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降低和管控公司创新孵化项目
的投资风险,强化公司团队的执行力和战斗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
东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公司创新业务是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投资周期较长、业务
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开发、未占有较大市
场份额或未拥有成熟产品与服务的业务。除此之外,以下业务也可作为创新
业务:
  第五条 公司核心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第六条   公司根据创新业务相关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与跟投员工
持股平台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孵化项目子公司;对于已经成立并存续的创新项
目业务子公司,也可以引入跟投员工持股平台按照公允价格以增资、受让等
方式参与投资。公司投资孵化项目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或者相关权益份额根据
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原则上公司持股比例或者权益份额不得低于 51%。
  第七条   为确保跟投制度的管理到位及有序实施,公司成立投资孵化项
目跟投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跟投项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专业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具有专
业背景的核心人员组成小组成员。跟投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跟投计划的具
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审批、督促具体实施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跟投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公司投资孵化项目,应当自行筹资,自
担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公司不得为参与投资的核心人员提
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公司创新业务项目子公司也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及交易
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本定价原则。
 第九条    根据公司投资孵化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由跟投项目领
导小组确定相关员工持股平台的跟投出资金额、权益比例以及参与跟投核心
人员名单及份额,并可以根据投资孵化项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参与跟投制度的核心员工应根据跟投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
按时、足额缴纳跟投款项。如逾期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跟投项目领导小
组有权取消其跟投资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跟投份额或将其份额授
予其他符合条件的核心人员。
 第十一条   按照跟投制度设立的相关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创新项目
子公司股权或者权益通过并购、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时,员工持股平台在取
得退出收益并扣除各项运营成本、费用后,按照跟投人员的实缴出资情况及
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或者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平台投资实现退出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者
基于核心人员申请的,核心人员在员工持股平台的权益或者出资份额可以按
照以下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或者退出:
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或者出资份额的,应当按照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实缴出
资金额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指定的其他核心人
员或者其他主体;
退或开除等)、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形时,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
全部权益应按照其在员工持股平台实缴出资金额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价
格由员工持股平台回购或者由员工持股平台指定的其他核心人员或者其他主
体受让。
  第十三条   参与跟投制度的核心人员的权利义务将根据跟投制度所确定
的相关原则在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且不得与跟投制度的规则
相违背。
  第十四条   参与跟投制度的员工持股平台有权通过合法合规方式退出公
司投资孵化项目,但公司对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相关股权及权益享有优先回
购(优先受让)权,回购(受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
金回购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孵化项目子公司满足独立上市条件的,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优先考虑及支持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分拆
上市。
  第十六条   跟投制度涉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涉及个人所得税等法律规定由核心人员
承担的税费,由相关自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跟投制度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影响投资孵化项目子公司长远、
健康发展或者根据政府监管部门要求需要调整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应当无
条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协助和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共赢、有序的原
则,协助公司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跟投制度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也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的员工持股计划。跟投制度的规定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跟投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授权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跟投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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