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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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
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
应对措施。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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