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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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完全满足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
涉及的 2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3,159 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不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的 4 名激励对象(离职、退休、身故)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共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3,159 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310,000 股,授予人数为 321
人。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
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的情形。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321 人调整为 305 人,限制
性股票总数量由 12,310,000 股调整为 11,790,000 股。
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30 日。
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 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54,841 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3,159 股,回购价格为 4.30 元/股。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一)回购原因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4 年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47.47 亿元          45.41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
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A<An                X=0%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4,589,397,832.70 元。因 2024 年度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
司《2024 年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 298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 4 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退休、身故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3,159 股注 1 限制性股票以及 4 名
不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0,000 股限制性股
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3,159 股,占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35%,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回购价
格为 4.30 元/股,与授予价格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无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注 1:本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即 4,608,000 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实际可解
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8.67%(即 4,454,841 股),剩余未达标的 153,159
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174,583.70 元,全部以公司自
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销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09,717,226     11.86       —     109,717,226   11.86
股权激励限售股       11,640,000     1.26   273,159    11,366,841    1.2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4,043,569    86.89       —     804,043,569   86.91
三、总股本        925,400,795   100.00   273,159   925,127,636    100
  注:上表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子项相加结果不一致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实际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份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对已不
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所用资金
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
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
计划》的规定。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及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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