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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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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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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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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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证券部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
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落实和实施;
的培训;
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
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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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
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料;
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
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上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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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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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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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场的运作机制;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信息;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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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或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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