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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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
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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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
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
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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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
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
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四)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五)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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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六)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将
视为放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四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
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现场立即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
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四)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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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之前”、“内”含本数,“超过”、“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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