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纵容或操控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本制度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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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银行账户开设、存放、审核、支付、核算、统计等
管理。
第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
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
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相关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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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要求资
金占用方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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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
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
金的申请,经完整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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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 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豁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
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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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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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
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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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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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三十二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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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
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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