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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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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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
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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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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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
申请部门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临时报告 □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机构)负
责人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本人(本公司)作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
满之日前,本人(本公司)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