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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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5 年修订)》《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仅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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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司应在会议召开
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
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
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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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保留、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
  就保留、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还应明确理由或障碍);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
名;
  (二)会议议案或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保留、反对
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票数);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发表意见。公司指定证券部及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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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过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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