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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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内容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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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等法律法规指定报纸中的至少一家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
披露公告的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
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
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对外披露,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对外披露;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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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四条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
定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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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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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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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披
露。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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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各职能部
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
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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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所有文
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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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
施等。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
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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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子
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当公司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
该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项尚处
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
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
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五条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重大事项,须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
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项的最先知悉人、直
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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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
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对其所
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
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
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
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五十七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分公
司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证券部备案留存。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分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
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主管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报送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六)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公司公开披露后的信息资料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子、分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通报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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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
规定执行。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
查阅。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
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
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
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
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分公司信息专员提供的信息
基础上,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
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及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
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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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
习,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敏感信息的归集、
公告之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
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
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
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关人员,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由于与前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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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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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相关决议;
 (十四)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五)股份回购方案;
 (十六)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十七)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依法披露前,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的
内容;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有关方
案;
 (三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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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三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
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
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
定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
事会会议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处罚条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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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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