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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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2025年7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本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十一)《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会议当天)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当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
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
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
会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
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部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
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
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
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
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
及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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