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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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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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次股东大会除因参与股东众多,临时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会议室由
会议室八改为会议室一外,其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举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份 249,859,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8%。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0,859,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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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6 人,代表股份 238,999,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7,729,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5700%;反对 18,89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7.5989%;弃权 2,066,9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8,867,68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000%;反对 18,897,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9296%;弃权 2,066,9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04%。
  本议案关联股东付景林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
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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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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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闫凌燕:
颜克兵:                    刘恋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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