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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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5-80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下
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
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9人,代表股份2,530,08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6人,代表股份71,251,44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彭龙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2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8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60%;弃权1,415,5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07,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4.6051%;反对2,42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2%;弃权1,415,55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86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15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43%;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77%;弃权1,21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1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4.4729%;反对2,724,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1%;弃权1,213,45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31%。
  表决结果:李天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经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包括:
刘畅、张明贵、李建雄、杨芳、陶玉岭、周伯平、王佳芬、谢佳扬、
李天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80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21%;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757%;弃权30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67,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7776%;反对6,97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5%;弃权307,7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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