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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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中船(邯
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意义在于通过充分的信
息披露与交流,运用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方式,加强与投
              - 1 -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
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主体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各分公
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
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
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
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
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
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
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
施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材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公司网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地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
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
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
“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
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
日前可根据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
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如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可通过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
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
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
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
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
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
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
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
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
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
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的“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船
(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特气董办发〔2022〕96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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