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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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船(邯
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
资,下同)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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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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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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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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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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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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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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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
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上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上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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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前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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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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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泄露。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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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
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
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在向相关部门报送非公
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
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
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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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
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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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船(邯郸)
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特
气董办发〔2022〕94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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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部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备注
情人姓名 门)职务(岗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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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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