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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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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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不得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
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
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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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
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
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
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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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
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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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
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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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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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管理产品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
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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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
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
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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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
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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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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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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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
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调查。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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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
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船(邯
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特气董办
发〔2022〕13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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