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
愿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船(邯郸)派
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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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披露。若需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
案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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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
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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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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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
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
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
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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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
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
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
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
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内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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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
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
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等)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
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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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
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
复相关证券交易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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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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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指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相
关信息,下同)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
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为信息报告人。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
原件以快专递形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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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报告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撰写
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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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
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六)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
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
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
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
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
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
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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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
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
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
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格式,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
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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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
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
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
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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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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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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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召开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
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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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弃权或者暂
缓表决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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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
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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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股
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
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
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
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
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
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
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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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
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
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
制度第四章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
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更正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
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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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
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规
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
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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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二)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
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
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
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
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
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
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
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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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章
程》规定的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的交易,可以免于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
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
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
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 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
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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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
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 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 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
的说明(如适用);
(六) 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
业务风险等;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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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
禁止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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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 27 -
(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
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 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 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 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
- 28 -
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
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
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公司股票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核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
- 29 -
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
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
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
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30 -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七)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31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
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
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2 -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比例;
(二) 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
排;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
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
化的情形;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
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 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 33 -
(二)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 第八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
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
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
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
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
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 34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
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 35 -
第八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
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
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
担保密义务。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
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
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
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
陈述等。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
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
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
者澄清。
- 36 -
第八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九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九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37 -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九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及文件存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
设立专卷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
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
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 38 -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
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
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
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三条 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
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 39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
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
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内容。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一百〇七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备案。
第一百〇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40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
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
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
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41 -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
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42 -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
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 43 -
(九)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
的;
(十)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
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
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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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
承担方式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 45 -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
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
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
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
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 46 -
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
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中期报告的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
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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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
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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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
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船
(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气
董办发〔2022〕97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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