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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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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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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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选聘应当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人
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 习 近 平 为 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
好;
     (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职
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公司治理等专业知识;
     (四)熟悉公司情况,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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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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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
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
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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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
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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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
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
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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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
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除。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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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违反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适
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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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相关监
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取消其今后从事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三)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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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
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相应机构申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本工作细则中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向监管部
门报告等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条款,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船
(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特
气董办发〔2022〕9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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