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达刚控股
股票代码 : 3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 700 号(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智慧创业园 9 号楼 B 座 501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陈可
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一致行动人 : 孙建西
住所 : 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一致行动人 : 李太杰
住所 : 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权益变动性质 : 增加(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告了《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告了《达刚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达刚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次修订稿)》、于 2025 年 6 月
现基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事项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
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法院裁定司法拍卖的进展及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减
持公司股份进展,对风险提示等部分进行修订
详见本报告书之“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部分。
二、更新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可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关联企业情况以及一
致行动人涉及的重大民事诉讼情况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三、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
在对公司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的情况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四、更新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情况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四节 资金来源”。
五、更新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数据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下文楷体加粗部分。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陈可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且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同时,孙建西、李太杰因表决权委托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构成一致行动。
二、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三、依据《证券法》 《信息披露准则第 15 号》
《收购办法》 《信息披露准则第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
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目 录
修订说明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3
风险提示 ···························································································5
释 义 ······························································································7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8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2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28
第四节 资金来源·············································································47
第五节 后续计划·············································································49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5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56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59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60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6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63
一致行动人声明················································································64
一致行动人声明················································································65
财务顾问声明···················································································66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附表 ··································70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孙建西拟将其持有的 34,936,11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陈可实际控制的曼格睿。同时,
孙建西和李太杰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上市公司股份和 8,106,916 股上市
公司股份(合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陈可行使。通过上述安排,曼格睿及陈可实际控制达刚控股 29.20%
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陈可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孙建西持有上市公司 84,641,58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6.65%,其中所持上市公司 23,000,00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4%)
存在质押的情形,所持上市公司 9,522,403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
存在冻结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孙建西委托表决权的 49,705,47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65%)中,23,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9,522,403 股处于冻结状态,
且冻结股份中的 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已被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司法拍卖已完成竞拍,尚
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
若本次交易完成交割,曼格睿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的股份,陈可接受委
托控制上市公司 18.20%的表决权,陈可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9.20%的表决权,成
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委托表决权股份存在因司法拍卖或被质权人行使权
利而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进而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被动降低。
又鉴于,截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市公司股东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44,471,79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0%)
,上述情况
可能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为保障本次权益变动的顺利实施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孙建西于
“1.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期间,承诺人不会以谋求上市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
议、联合、协助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
诺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变更、撤销及终止本承诺函。
免标的股份被执行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
二、被动减持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风险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
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鉴于孙建西委托表决权的 49,705,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5%)中,
司股份总数的 10.24%,且冻结股份中的 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
已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司法
拍卖已完成竞拍,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上述股份存在因司法拍卖或
被质权人行使权利而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届时相关主体可能因被动减持而被监
管机构认定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或注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第四次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 指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可
曼格睿、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陈可
一致行动人 指 孙建西、李太杰(除单独注明姓名外)
达刚控股、公司、上市公司 指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碳禾能源 指 碳禾(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恩科星 指 浙江恩科星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大可 指 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众德环保 指 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大可环保 指 大可环保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金祥远舵叁号 指 金祥远舵叁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为孙建西将其持有的 34,936,110 股上市
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转让给曼格睿。同时,孙建西女士、李太杰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先生将其持有的 57,812,39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陈
可行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信息披露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信息披露准则 16 号》 指
《公司章程》 指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 700 号(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智慧创业园 9 号楼 B 座 501 室
联系电话 1532530****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可
出资额 12,01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11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D3P85X3F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项目策划
经营范围 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
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曼格睿的合伙人基本如下:
序 合伙人性 出资金额(万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号 质 元) (%)
碳禾(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 有限合伙
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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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
人
合计 / 12,010.00 100.00
(2)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可,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碳禾能源执行董
事、总经理;2023 年 11 月至今任曼格睿执行事务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碳禾能源系曼格睿的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碳禾(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南路 36 号 10 幢 501 室
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昌盛南路 36 号 9 幢 B 厅 501 室
联系电话 1532530****
法定代表人 陈可
注册资本 11961.065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1-11-25 至 9999-09-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1MA7CLA694F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
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
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通用设备修理;
经营范围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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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股东信息 陈可 75.2441%
海宁开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4.755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曼格睿的出资结构如下:
陈可为曼格睿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曼格睿 0.08%的出资
额,负责曼格睿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曼格睿。碳禾能源为曼格睿有限合伙
人,直接持有曼格睿 99.92%的出资额。陈可持有碳禾能源 75.24%的股权,为碳
禾能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曼格睿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曼格睿为有限合伙企业,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主要负责人陈可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家或地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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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 无 男 中国 浙江省嘉兴市 否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可的其他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二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可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陈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5271978********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
否
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可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序
任职时间 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职务 持股比例
号
嘉兴智行物联网 执行董事,经 39.55%(直接
技术有限公司 理 持股)
今 服务
时甄(上海)科技 39.55%(间接
有限公司 持股)
今
海南闪开科技有 电动车充电桩海南 39.47%(间接
限公司 区域运营业务 持股)
今 责人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19.77%(间接
销售及运营业务 持股)
今 司
碳禾(浙江)能源 光伏电站及储能系 执行董事,经 75.24%(直接
科技有限公司 统开发和 EPC 业务 理 持股)
今
鹤壁智闪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39.55%(间接
科技有限公司 安装及运维业务 持股)
今 责人
光行宝(浙江)能 执行董事,总 63.73%(直接+
源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间接持股)
今 业务
碳禾(南通)能源 75.24%(间接
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今 伏业务
云南闪源新能源 项目型公司,用于
司 电桩业务
浙江力能进出口 执行董事兼总 39.47%(间接
有限公司 经理 持股)
今 营业务
浙江新闪新能源 39.47%(间接
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今 务
光储充一体化车棚 39.55%(间接
业务 持股)
今 公司
浙江新灯科技有 智慧照明物联网平 39.47%(间接
限公司 台运营业务 持股)
今
山东新灯科技有 执行董事兼总 39.47%(间接
限公司 经理 持股)
今 业务
嘉兴闪烁科技有 物联网技术服务业 执行董事、经 39.55%(间接
限公司 务 理 持股)
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浙江闪动科技有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39.55%(间接
限公司 务业务 持股)
今
执行事务合伙 10.00%(直接
人 持股)
今 限合伙)
上海极运宁企业
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 0.28%(直接持
人 股)
今 (有限合伙)
投资平台,尚未开 执行事务合伙 75.26%(直接+
展实际业务 人 间接持股)
今 限合伙)
月 至 闪开融资租赁(云 执行董事兼总 39.55%(间接
月
月 至 时甄(嘉兴)科技 电动自行车快充业 执行董事、经 39.55%(间接
月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月 至 闪开(杭州)新能 执行董事兼总 39.55%(间接
业务
月
嘉兴瑞歆企业管
月至今 人 股)
合伙)
嘉兴睿亚企业管
月至今 人 股)
合伙)
上海群以企业管
月 至 执行事务合伙
合伙)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至今 技有限公司 业务 持股)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至今 限公司 持股)
月至今 限公司 持股)
嘉兴斯诚企业管
至今 人 股)
合伙)
嘉兴铭拓企业管 99.01%(直接
月至今 人
合伙) 股)
月至今 理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负责人 股)
浙江锐启企业管
月至今 人 股)
合伙)
月至今 有限公司 持股)
月至今 限公司 持股)
注 1:闪开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注销。
注 2:时甄(嘉兴)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注销。
注 3:闪开(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注销。
注 4:恩瑞特(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注销。
注 5:云南闪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注销。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孙建西基本情况如下: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姓名 孙建西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205021955********
住所 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
否
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孙建西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序 任职单位
任职时间 任职单位 职务 持股比例
号 主营业务
达刚控股集团股 董事长(最近 直接持股
份有限公司 五年) 26.65%
年4月 咨询、服务。
月至今 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资产管理。 65%
江苏达刚设备租 间接持股
赁有限公司 26.65%
年 11 月
陕西达刚筑路环 间接持股
保设备有限公司 26.65%
年3月
任职期间未实际开展
经营
年1月 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李太杰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太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身份证号 6101131935********
住所 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权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李太杰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序 任职单位 持股比
任职时间 任职单位 职务
号 主营业务 例
公路机械设备的开发、研 直接持
务。 2.55%
月
年1月 限公司
年 10 月 24 日,陈可与孙建西、李太杰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上述协议约定孙建西和李太杰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上市公司股份
和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陈可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时,孙建西与李太杰为夫妻关系,双方构成一致行动
人;曼格睿为陈可实际控制的主体,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曼格睿成立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投资持股平台,尚未开展具体经营活
动,无财务数据。曼格睿为有限合伙企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陈
可。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以及诚信记录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曼格睿及陈可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
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孙建西、李太杰最近五年内存在如下重
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原告/ 被告/
涉及
案号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进展情况
本金
人 请人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 8000 万
孙建西与原告所管理
元股份转让价款,同时支付
的阜华冠宇量化 3 号
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保全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律师费等。
(以下简称“阜华冠
宇” )签订了《股票转
西与阜华基金签署《和解协
让合同》,约定孙建西
议》。
深 圳 女士将其持有的达刚
阜 华 控股 15,880,050 股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
(2024) 私 募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陕 01 民终 23699 号民事裁
陕 0113 证 券 孙 建 8000 5.00%)转让给阜华冠
定书,准许上诉人阜华基金
民初 基 金 西 万元 宇。后原告认为阜华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有 限 8000 万元,但被告未
力。
公司 按照合同履行交割义
务,故起诉请求解除
省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法院
双方原签订的《股票
(2025)陕 0113 执 2962 号
转让合同》,并要求被
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孙建
告返还 8000 万元股份
西持有的达刚控股股票 600
转让价款,同时支付
万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日,本次司法拍卖已完成竞
保全费、律师费等。
拍 , 尚 未 完 成 过户 登 记手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续)
。
双方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因被告欠付原告 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2024)
粤 0703 孙 建 1950
何** 及相应的利息,原告 具 准 予 撤 诉 的 《 民 事裁定
民初 西 万元
向法院起诉要求偿 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还。 日,被告已支付和解款,案
件已了结。
原告系杭州华沃祥
盛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以下简 称
“华沃祥盛”)的有限
合伙人,被告与华沃
祥盛签署《股权转让
(2022) 协议》,约定华沃祥盛 原告向法院撤诉,上海市
沪 0115 李 太 陈*、 12900 将其持有的江西祥盛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民初 杰 陈** 万元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 年 8 月 4 日出具准许撤诉的
告未依约向华沃祥盛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
因华沃祥盛执行事务
合伙人怠于行使债权
而起诉。
西安
因被告西安宸明实
宸明
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
实业
还原告借款,原告向
有限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公
判令西安宸明实业有
司、
(2025) 限公司返还借款
西安
陕 0113 孙建 13950 13,950 万元,支付违
中旺 已立案,未判决。
民初 西 万元 约金及律师费;请求
众邦
工程
程机械有限公司及李
机械
**对前述诉求承担连
有限
带责任;请求判令全
公
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司、
费等。
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西安
因原告认为被告存
中旺
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
众邦
(2025) 为,原告向法院提起
工程
陕 0113 孙建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机械 - 已立案,未判决。
民初 西 对其侵犯原告名誉权
有限
公
除影响,承担本案诉
司、
讼费等费用。
蔡*
义乌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
市浪
一签署的质押合同因
莎小
(2025) 主合同相应债权已转
额贷
陕 0113 孙建 让而终止,请求判令
款股 - 已立案,未判决。
民初 西 被告立即办理解除原
份有
限公
刚 控 股 23,000,000
司、
股股票。
李**
“经
查,你担任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子女李飞宇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5,000 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太杰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孙建西、李太杰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标的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其他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未
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曼格睿不存在控制其他核心企业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曼格睿外,陈可控制的主要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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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序 持股比 持股方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号 例 式
分布式光伏电站
碳禾(浙江)能源科技 11,961.0659 万元 直接持
有限公司 人民币 股
和 EPC 业务
上海海韵迪企业管理 直接持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上海极运宁企业管理 直接持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直接持 电动自行车光动
光行宝(浙江)能源科 1,000 万元人民
技有限公司 币
持股 销售业务
嘉兴斯瀚威明企业管
直接持
股
伙)
直接持 “闪开”电动车
嘉兴智行物联网技术 170.6614 万元人
有限公司 民币
持股 运营服务
项目型公司,用
碳禾(南通)能源科技 间接持
有限公司 股
业务
项目型公司,用
欣碳(嘉兴)能源科技 间接持
有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欣碳(林州)能源科技 1,655 万元人民 间接持
有限公司 币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东台烁阳新能源科技 1,000 万元人民 间接持
有限公司 币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萧县康一新能源有限 间接持
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黄山环智新能源科技 间接持
有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宿迁昱能光伏电力有 间接持
限公司 股
项目
滁州典景新能源科技 间接持 项目型公司,用
有限公司 股 于滁州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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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怡致(绍兴)新能源有 间接持
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碳禾(东营)新能源有 间接持
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怡致(丽水)新能源有 间接持
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碳禾(杭州)新能源有 间接持
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衡阳碳禾新能源科技 间接持
有限公司 股
项目
项目型公司,用
温州贰捌新能源有限 间接持
公司 股
项目
光伏发电设备租
TanHoo Technology 间接持 赁,储能和光伏
(HK) Limited 股 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
碳禾联能(江苏)能源 间接持 光伏电站及储能
科技有限公司 股 电站业务
浙江闪动科技有限公 1,250 万元人民 间接持 软件和信息技术
司 币 股 服务业务
时甄(上海)科技有限 1,111.111 万元人 间接持
公司 民币 股
项目型公司,用
云南闪源新能源科技 1,000 万元人民 间接持
开发有限公司 币 股
车充电桩业务
东南亚电摩超充
浙江力能进出口有限 1,000 万元人民 间接持
公司 币 股
和运营业务
嘉兴闪烁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物联网技术服务
司 股 业务
新能源汽车充电
鹤壁智闪新能源科技 间接持
有限公司 股
务
嘉兴雨林机械设备租 间接持 光储充一体化车
赁服务有限公司 股 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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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及新
海南闪开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能源汽车充电桩
司 股 海南区域运营业
务
嘉兴时甄网络技术有 间接持 闪开生活商城业
限公司 股 务
全国新能源汽车
浙江新闪新能源科技 1,000 万元人民 间接持
有限公司 币 股
营业务
浙江新灯科技有限公 1,000 万元人民 间接持 智慧照明物联网
司 币 股 平台运营业务
项目型公司,用
山东新灯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节能业务
嘉兴锦帆企业管理合 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嘉兴恒悦企业管理合 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嘉兴悦信企业管理合 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嘉兴智程企业管理合 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嘉兴瑞歆企业管理合 2401.7 万元人民 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币 股
嘉兴睿亚企业管理合 4178.3 万元人民 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币 股
嘉兴闪悦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闪安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闪念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新擎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闪创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闪现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闪拓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嘉兴闪光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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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腾闪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浙江恒充能源科技有 间接持 拟开展充电桩运
限公司 股 营业务
嘉兴新享智能科技有 间接持 拟开展共享电单
限公司 股 车业务
嘉兴斯诚企业管理合 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直接持
嘉兴铭拓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嘉兴锦途企业管理有 直接持
限责任公司 股
浙江锐启企业管理合 直接持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嘉兴闪电充科技有限 间接持
公司 股
嘉兴巷电科技有限公 间接持
司 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可担任董事、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企业及
主营业务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孙建西、李太杰合计持有达刚控股 92,748,500 股股票
(占达刚控股股份总数的 29.20%)。除达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外,李太杰不存
在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孙建西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持股比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方式 主营业务
号 例
深圳前海安鑫投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资发展有限公司 理。
大可环保技术(深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圳)有限公司 理。
西安大可管理咨
直接持股+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间接持股 理。
合伙)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限公司 或矿山尾渣等物料中,根据
原材料成分选择不同的工
艺,通过火法、电化学法等
方式,综合回收物料中的
铋、铅、银、金等多种稀贵
金属并进行销售。
从含有色金属的冶炼废渣
或矿山尾渣等物料中,根据
原材料成分选择不同的工
永兴众德环保材
料有限公司
方式,综合回收物料中的
铋、铅、银、金等多种稀贵
金属并进行销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太杰不存在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孙建西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职务 主营业务
深圳前海安鑫投资发展有限公 执行董事,总经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司 理 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
管理能力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可目前担任多家新能源等领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丰
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及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曼格睿及陈可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
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达刚控股外,一致行动人孙建西、李太杰不存在
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自成立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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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签署日,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可,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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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改善上市公
司经营现状之目的,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决策,改
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
发展成果。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同日,曼格睿与孙建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孙建西将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曼格睿。
同日,陈可与孙建西、李太杰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孙建西和李
太杰分别将其所持 33,825,424 股上市公司股份和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份(合
计 41,932,34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陈
可行使。
充协议》,对表决权委托的具体期限、委托权利的行使、陈述、保证与承诺等内
容进行了变更和补充。
协议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上述协议签署并履行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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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
息外,一致行动人暂无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一致行动人孙建
西持有的 6,000,000 股股份已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截至本
报告签署之日,本次司法拍卖已完成竞拍,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或将导致
被动减持。如发生上述情形,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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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
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曼格睿及陈可未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前,孙建西持有上市公司 84,641,58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6.65%;李太杰持有上市公司 8,106,91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为孙建西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曼格睿。同时,孙建西和李太
杰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上市公司股份和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份(合
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陈
可行使。
通过上述安排,曼格睿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可共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29.20%的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上述安排实现后,孙建西将持有上市公司 49,705,474 股股份,其中有表决权
的数量为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0%);李太杰将持有上市公司 8,106,916
股股份,其中有表决权的数量为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曼
格睿。
定孙建西和李太杰分别将其所持 33,825,424 股份和 8,106,916 股份(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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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孙建西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5,880,0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
让给金祥远舵叁号。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议》,约定解除双方 2024 年 10 月 24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 2025 年 1 月
协议二》,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数量等条款进行修改,约定孙建西和李
太杰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上市公司股份和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份
(合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给陈可行使。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为孙建西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曼格睿。同时,孙建西
和李太杰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上市公司股份和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
份(合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陈可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孙建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49,705,474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5%),其中有表决权的数量为 0 股(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 0%);李太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8,106,916 股(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5%),其中有表决权的数量为 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股 表决权
(股) 例 比例 (股) 比例 数 比例
曼格睿 - - - 34,936,110 11.00% 34,936,110 11.00%
陈可 - - - - - 57,812,39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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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34,936,110 11.00% 92,748,500 29.20%
孙建西 84,641,584 26.65% 26.65% 49,705,474 15.65% - -
李太杰 8,106,916 2.55% 2.55% 8,106,916 2.55% - -
合计 92,748,500 29.20% 29.20% 57,812,390 18.20% - -
注:孙建西所持 600 万股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拍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司
法拍卖已完成竞拍,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34))。前述 600 万股股份过户
登记完成后,届时陈可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将降至 16.31%。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项目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
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转让给乙方
(曼格睿,下同),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
转让款。
“转让对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6.2972 元(每股作价因四舍
五入原因存在尾数差额,转让对价以总额为准)。
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
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从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转
让比例,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有
权优先购买。
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成交先决条
股份转让 件全部被满足或乙方书面豁免且收到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
款支付 日内向甲方支付【10,000】万元。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支付【2,000】万元。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甲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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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剩余【10,000】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成交
先决条件:
(包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产
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
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得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或反垄断审查/执法机
构)合规确认意见、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涉及);
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
让、过户的情形;
成交先决
条件
存在任何违约及可能其阻碍继续履行的情形;
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或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
或被股东、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2)目标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
施,或存在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3)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生导致目
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后,双方应积极配合于上市公司就本协议披露相关公告起【5】个工作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
延期过户,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记入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
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花税、营业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双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
间。
过渡期安
排
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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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公司章程修订
(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修订而需要相应调整、修改的除外)、
董(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其薪酬福利变更、控制权结构变化;
(2)采取合理及必要措施保全和保护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资产、商誉,
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终止或处分
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业务;
(3)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开始任何程序或签署任何文
件以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关闭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或
通过增加、分割、减少、重组、允许任何认购、出资或投资或以其他
方式变更其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金;
(4)除目标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明
确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5)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
务等行为;
(6)不得提议或同意变更、增加或终止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作为签约
一方或对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现有合同,且该等变
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的性质或经营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7)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原则,除适用法律或
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目标公司及附属公
司会计制度或政策;
(8)甲方不得授予任何人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资产的权利,或就转让
目标公司股份、资产寻求或提供要约,签署任何协议或者安排,或者
参加、牵涉任何讨论、谈判或者承诺;
(9)过渡期内,甲方应当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持目标公
司正常经营管理,维护目标公司持续上市地位。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及有权签署、交付并
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
(2)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行使相关的权利
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
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甲方保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任何权属争议的情
承诺和保
证
甲方保证对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
效、完整的处分权;若有第三方对甲方标的股份主张权利,由甲方负
责予以解决;
(4)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
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目标公司
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目标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
(6)甲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及有权签署、交付并
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
(2)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行使相关的权利
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
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乙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
(4)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
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以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和措施增强和巩固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对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的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目标公司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组成。甲方有权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乙方
治理 有权提名 7 名董事候选人。
事长的董事会议案时投赞成票。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
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
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其他权利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此款约定中止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
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
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
损失;
乙方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
乙方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视为乙方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要
求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项下转让对价总额的【10】%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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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违约金。
收到的乙方前期已支付的转让对价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若延期超过【30】天仍未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要求
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前期已支付的转让对价。
其他权利或救济。
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
本协议约定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
问(以下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
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
保密义务。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方式被
接收方知悉;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
(5)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
披露。
何原因终止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时失效。
法律适用 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决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约
定的其它各项义务;但争议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实际不能履行的
除外。
协议的变 而使本协议的履行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双方应在新的法律法规许
更 可的范围内协商修改本协议;但除了法律法规的变化影响到双方主要
权利义务的以外,该修改应以维持本协议约定的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为
原则。
签章后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起成立。
协议的生
效
(1)本次股份转让已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合法地完成有关审批;
(2)本次股份转让已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合法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协议的终
止
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 )导致成交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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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并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
(1)甲方未遵守、履行本协议约定,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
证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2)标的股份的权属存在争议纠纷,或被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
法强制或保全措施)的情形,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
情形;
(3)目标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或被股东、
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的情形;
(4)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行
政机关(包括中国证监会)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行政/刑事处罚,或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在目标公司履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被行政机关(包括中国证监会)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行政/刑事处
罚;
(5)目标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
施的情形,或存在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
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指合计标的金额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的诉讼、仲裁),导致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6)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导致目
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7)其他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情形或事项(乙方原因导致的
除外)。
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限制或施加额外的条
件/责任,且交易双方无法就此达成有效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如需),
则任何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本协议的整体效力,则本协议的其
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
他权利。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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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充协议》。
协议二》。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项目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
鉴于:甲方一(孙建西,下同)已与乙方(陈可)指定主体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一已同意将自身所持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乙方指定主体。前述转
让完成后,甲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7,812,390 股股份。甲方一和甲
方二(李太杰、下同)拟分别将其所持 33,825,424 股份和 8,106,916
股份(合计 41,932,34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对
委托股份
数量
公司股份比例为 13.20%)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
查阅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
唯一性及排他性。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使股东表决权的委托股份是指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1)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含本协议项下的
受托表决股份)致使乙方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以相关股
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60 个月。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
的,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
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各方无须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或委托授权书。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委托到期后,如甲方拟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
买权。
委托表决 1、在委托期限内,就委托股份,乙方有权按照其独立判断、依其自
权的范围 身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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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
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
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或提出提案;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 、
监事(候选人)的任何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
文件;
(4)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
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
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权,甲方无需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可
以根据自身意愿自行行使委托权利,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征求甲方
的意见。
托权利。
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所持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法律文件/协议、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问询等。
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方予以认可,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
甲方确认,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但若因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或乙方认为行使权利需
委托权利 要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单独出具
的行使 授权委托书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进行其他类似的配合工作。
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
署补充协议,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条款之目的。
陈述、保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
证与承诺 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其对委托股份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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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
有合法的、真实的权利,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方式为他人
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依法可以委托授权;
(3)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
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期限内,甲方实施以下行为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对委
托股份做出任何赠与、设立信托或质押等担保等。委托期限内,甲
方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及其他导致委托股份权利受限的其他情
形;
(5)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
章、判决、裁决及命令,或其已签署的其他合同。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
权利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乙方接受委托后,将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
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对
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
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未经各方中任何一方披露已为外界公众知悉的信息;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
违约责任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决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则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管辖。
见不相符,各方将积极配合,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的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若需要),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鉴于”部分的内容变更
各方确认,将原协议中“鉴于”第 3 款变更如下:
甲方一已与乙方指定主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一已同意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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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乙方指
定主体。甲方一已与金祥远舵叁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金
祥 远 舵 ”) 达 成 了 《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 甲 方 一 已 同 意 将 自 身 所 持 上 市 公 司
成后,甲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1,932,340 股股份。甲方一和甲方二拟分别将其
所持 33,825,424 股份和 8,106,916 股份(合计 41,932,34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13.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简称“委托股份”)。
第二条 委托期限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将原协议中第三条“委托期限”第 1 款变更如下:
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
(1)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含本协议项下的受托表
决股份)致使乙方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以相关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为准)。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60 个月。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
如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委托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提前届满,各方同意将表决
权委托期限顺延直至委托生效之日起满 18 个月。
第三条 委托权利行使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在原协议中第四条“委托权利的行使”添加第 5 款如下:
表决权委托期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甲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
期间,甲方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公司治理等且需要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
第四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在原协议中第五条“陈述、保证与承诺”之“1、甲方陈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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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与承诺”第(4)项变更如下:
(4)委托期限内,除经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对委托
股份做出任何赠与、设立信托或质押、担保、处置等。委托期限内,甲方不会与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以及其他导致委托股份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除上述变更外,原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将持续有效。本
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的相关条
款及其他各方任何前期签署的关于表决权委托事宜的协议、函件、承诺、纪要等
文件自动失效,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如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意见不相符,各方将积极配合,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剩余贰份用于上市公司存档
及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若需要),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变更原协议“第二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内容
双方确认,将原协议中“第二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第 1 款之“(3)”变更为: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
【10,000】万元。
第二条 变更原协议“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内容
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于本协议文首
载明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三条 除上述变更及补充外,原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将持续有
效。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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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五条 如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意见不相符,各方将积极配合,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剩余叁份用于上市公司存档
及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若需要),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鉴于”部分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将原协议“鉴于”部分第 3 款内容、补充协议一“第一条‘鉴于’
部分的变更内容”变更如下:
甲方一已与乙方指定主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一已同意将自身所
持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乙方指定
主体。前述转让完成后,甲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7,812,390 股股份。甲方一和
甲方二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份和 8,106,916 股份(合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简称
“委托股份”)。
第二条 委托股份数量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将原协议“第一条委托股份数量”变更如下:
份比例为 18.20%)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查阅权等股东权利
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乙方同意接受
上述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委托股份是指其届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第三条 除上述变更外,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将
持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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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中相关条款及其他各方任何前期签署的关于表决
权委托事宜的协议、函件、承诺、纪要等文件自动失效,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五条 如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意见不相符,各方将积极配合,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剩余贰份用于上市公司存档
及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若需要),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
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太杰持有的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
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建西持有上市公司 84,641,58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65%,其中所持上市公司 23,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4%)
存在质押的情形,所持上市公司 9,522,403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
存在冻结的情形,上述两项权利限制合计 32,522,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冻结股 质押/司法冻 解质/解冻日 质权人/司法冻结执
序号 类型
份数量(股) 结日期 期 行人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
法院
根据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孙建西出具的《债权转让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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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质押股份所担保的主债权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转让给西安
玄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但尚未办理质权人变更登记。
鉴于孙建西委托表决权的 49,705,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5%)中,
拍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司法拍卖已完成竞拍,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表决权委托生效后,若孙建西委托表决权的股份被司法处置、质权人行使
权利等导致被动减持的,存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被
动降低,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减弱的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五、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公
司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与孙建西控制的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众德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
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
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将持有的众德环保 52%的股权转让给西安大可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6 个月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
第一笔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款的 50%以上(含 50%),即 13,988 万元以上(含
本数);在协议生效后 24 个月内,受让方应一次性或分次向转让方支付剩余全部
转让价款,具体支付期限与支付金额等以转让方书面形式发出的付款通知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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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已收到西安大可股权转让款 14,000.00 万元,
余下 13,976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最后支付期限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尚未收到余下 13,976.00 万元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及利
息、违约金存在逾期支付情况。因此,西安大可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孙建西直接持有西安大可 25%的合伙份额,并通过大可环保技术(深圳)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 0.15%的合伙份额,孙建西已经完全履行其对于西安大可 7,500 万的
出资义务,并出借 6,500 万元资金给西安大可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孙建西控制
的大可环保亦已完全履行其对西安大可 50 万元的出资义务。
除上述需要说明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和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为妥善解决西安大可逾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事项,孙建西、西安大可
容如下:
“为妥善解决相关逾期债务,本企业承诺不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
逾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并采取如下措施保障上述承诺的履
行:
正在着手进行对上述二人的财产保全;
债务的履行,并已完成质押登记,上市公司可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并就拍卖价
款优先受偿;
本企业提供不少于本金人民币【16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
万】元整)的借款,专项用于本企业清偿因收购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2%股权
事项形成的对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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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1)孙建西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4 年 12 月 9 日与上海曼格睿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项下约定的剩余未付股份转让款扣除税款、交易费用等必要费用后的全部资
金;
(2)最迟不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孙建西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可
供处分的股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融资、股份减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本企业在采取上述措施取得相关款项后,将直接用于偿还逾期支付的股权
转让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息、出借及归还事项
写: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的借款,专项用于乙方清偿因收购众德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52%股权事项形成的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的股
权转让款。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项下约定的剩余未付股份转让款扣除税款、交易费用等必要费用后的全部资
金;
有限公司剩余可供处分的股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融资、股份减持等方式筹
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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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借期调整利率。
方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之日借款期限届满:
公司逾期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剩余出资款项足以偿还借款的(若其他合伙人
出资分批缴纳的,在优先清偿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的股权
转让款后剩余出资款部分,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可分批还款)。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由甲乙双方在汇款前共同确定。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款项的
收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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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表决权委托的部分不涉及交易对价;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
让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总额合计为人民币 22,000 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的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承诺:
“收购人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定金及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均为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
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
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收购人本次部分自筹资金拟通过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正在与银行洽谈及
申请并购贷款的相关事宜,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收购人尚不存在,但不排除后续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若收购人取得本次收购的股份后拟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针对待支付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提供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银行
账户余额情况,余额为 12,000 万元,来源如下:
同》,约定收购人向碳禾(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一
年,不计利息。
同日,收购人与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收购人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 1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
利息 8%。碳禾(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
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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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将上述 12,000 万元分别归还出借人。
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在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在出借资金额度内
随借随还,可滚动使用。原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持续有效。
同日,收购人与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合
同》,约定在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在出借资金额度内随借随还,
可滚动使用,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原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
不变并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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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
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
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的可能性。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
行动人暂未形成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亦尚未就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达成明确
的具体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
行动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
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完成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具体安排如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孙建
西有权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曼格睿有权提名 7 名董事候选人。同时,孙建西应
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审议曼格睿提名的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董事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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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投赞成票。
对于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
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
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
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
员工聘用做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
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
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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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
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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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确保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的完整及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一)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身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
与收购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收购人完
全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
与收购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收购人
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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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
术、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
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
经营能力。”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可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与上市公司、自然人王平平、梁
开宝和恩科星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以 30 万元收
购王平平所持有的恩科星 45.00%股权,对应王平平对恩科星 450 万元的认缴出
资额。其中,王平平已实缴 30 万元,剩余 420 万元的出资义务由上市公司履行;
同时,为支持恩科星持续稳定的发展,上市公司以 450 万元认购恩科星新增的
持有恩科星 35.00%股权,剩余 332 万元的出资义务由陈可履行。
恩科星 62.07%的股权,恩科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恩科星主营业务为
充电桩研发、生产、制造,与陈可目前控制的嘉兴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同属
于新能源领域企业,但嘉兴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闪开”电动车充
电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与恩科星主营业务存在差异。
除上述需要说明的情况外,陈可目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业务不存在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所控制的企业与达刚控股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况。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之间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
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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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本承诺函在承诺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果本承诺人及承诺人
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所
作保证及承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可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与上市公司、自然人王平平、梁
开宝和浙江恩科星电气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上
市公司以 30 万元收购王平平所持有的恩科星 45.00%股权,对应王平平对恩科星
务由上市公司履行;同时,为支持恩科星持续稳定的发展,上市公司以 450 万元
认购恩科星新增的 450 万元注册资本。除此之外,陈可以 18.00 万元的价格取得
王平平、梁开宝所持有恩科星 35.00%股权,剩余 332 万元的出资义务由陈可履
行。
恩科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与陈可控制的企业已有合作,存在交易,具体详见
本报告书“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仍将持续。上市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
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充分保护权益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收购人及关联方将会继续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
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若收购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
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将严格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有关
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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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本承诺函在收购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持续期间有效。如果本承诺人及承诺人
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所
作保证及承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孙建西、李太杰为夫妻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二人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为孙建西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曼格睿。同时,孙建西和李太
杰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上市公司股份和 8,106,916 股上市公司股份(合
计 57,812,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陈
可行使。
通过上述安排,曼格睿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可共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29.20%的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可。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孙建西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关
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详见本报告书“风险提示”之“一、上市
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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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可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与上市公司、自然人王平平、梁
开宝和浙江恩科星电气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上
市公司以 30 万元收购王平平所持有的恩科星 45.00%股权,对应王平平对恩科星
务由上市公司履行;同时,为支持恩科星持续稳定的发展,上市公司以 450 万元
认购恩科星新增的 450 万元注册资本。除此之外,陈可以 18.00 万元的价格取得
王平平、梁开宝所持有恩科星 35.00%股权,剩余 332 万元的出资义务由陈可履
行。
本次权益变动前,恩科星与陈可控制的嘉兴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之间已有合作。2024 年 8 月 23 日,恩科星完成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恩科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自恩科星纳
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日起,恩科星及陈可控制的嘉兴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1)2024 年 9-12 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实际发生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含税)
向关联方出售产品 销售充电桩 3,379.85
向关联方出售配件 销售配件 190.56
嘉兴智行物联
向关联方支付租赁费 网技术有限公 支付房屋租赁及物业水电费
及水电费 司及其子公司 用
向关联方购买固定资
采购固定资产 18.3
产
合计 3,599.46
(2)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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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额(含税) 额(含税/未经审
计)
向关联方出售
销售充电桩 13,078 3,683.51
产品
向关联方出售
销售配件 600 225.12
配件 嘉兴智行物联
向关联方租赁 网技术有限公
仓库租赁 46.8 23.40
仓库 司及其子公司
向关联方支付
支付房屋租赁及物
租赁费及水电 28 18.99
业水电费用
费
合计 13,752.8 3,951.02
除上述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曼格睿及陈可在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
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如在未来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西安大可及众德环保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签
订《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
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由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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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西安大可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众德环保 52%股权。孙建西为本次交易对方
的合伙人。
除上述情况以及本报告书披露的事项外,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
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如在未来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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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相关查询文件,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至本
报告书签署之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相关查询文件,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至本
报告书签署之日内,曼格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可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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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成立于 2023 年 11 月,尚未开展具体经营活动,无最近三
年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为有限合伙企业,无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
不涉及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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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
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由于孙建西所持有的达刚控股 23,000,0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的 1.89%)已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本次司法拍卖已完成竞拍,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委托表
决权部分的股份存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司法拍卖等被动减持的风险,进而可能
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被动降低。上述因素致使达刚控股存在实际控
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对达刚控股实施实际控制的
风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建西、李太杰除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
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5 年
股控制权之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孙建西、李太杰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约
定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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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说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签署/出具的协议/承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八)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文件;
(九)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说明;
(十一)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相关借款协议;
(十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 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陈 可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孙建西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李太杰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 晓 单 涛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
次修订稿)》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 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陈 可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
次修订稿)》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孙建西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
次修订稿)》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李太杰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附表
基本情况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达刚控股 股票代码 300103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镇星村公路 700 号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称 册地 (上海新海经济开
伙)、陈可
发区)
有
无 □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
增加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伙)与陈可互为一致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行动人,信息披露义
变化 □
务人因表决权委托
与孙建西、李太杰构
成一致行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是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否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是 □ 否
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否拥有境内、外两个
回答“是”
,请注明公 回答“是”,请注明公
上市公司持股 5%以 以上上市公司的控
司家数 司家数
上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接受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0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有表决权的变动数量:92,748,500 股
及变动比例 有表决权的变动比例:29.2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否 □
易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注: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
内继续增持 12 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是 □ 否
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是 否 □(注不适用)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是 □ 否
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是 □ 否
关股份的表决权
填表说明:
加备注予以说明;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
次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 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陈 可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
次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孙建西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次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
次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李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