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深圳市江波龙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重大资产收购,
以及合资合作项目等(以下统称“权益类投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定向或公开发行的投资基金(以下
统称“风险类投资”);委托理财(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事宜以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
度》的规定为准)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
策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除外),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条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
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相关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
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
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未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报董事会
审议备案。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处理风险类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
负责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并不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情况。
第八条 公司的权益类投资按以下要求办理:
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若需)。
第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类、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以
下要求具体办理:
批准后实施,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
预测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
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权益类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风险类以及委托理财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定,由公司财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
行监控,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分工对项目的进度、资金投入、
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如权益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
事会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
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针对风险类投资、委托理财投资的风险。
第四章 权益类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权益类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权益类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
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超过”、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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