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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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
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定义以第三条规定
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
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
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
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要求而聘请的,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方
案制定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提出建
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 依据本制度以及总经理提报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意见,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请董事会决策;
  (三) 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调整
  第六条 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非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否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由《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内部董事按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书面约定,在公司领取薪酬
及津贴,不仅因担任公司董事之原因而领取薪酬及/或津贴。公司内部董事同时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本制度规定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在公司领取薪酬及
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组成。
  (一) 固定薪酬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基本报酬。固定薪酬由公司结合自
身实际,并参照同行业和同等规模企业核定。固定薪酬与公司内部董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挂钩,但不与年度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二) 年度绩效薪酬是指完成或实现年度公司整体经营成果而获得的风险责
任报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年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金额按以下
方式确定: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在 0%至 5%之间确定及提取年度绩效薪酬包;公司当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负数的,原则上不再计发年度绩效薪酬;
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后,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公司个别项目奖金或者临时性奖金的,应当
与本制度所定义的“薪酬”分别、单独计算,互不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经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后调整。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调整依据包括: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
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
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个人业绩或能力。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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