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ESG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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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
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职责,提升公司 ESG 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附录 C2《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
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
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兼顾经济效益
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确保债权人和员工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诚信对待供应商、
客户和消费者,并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
的协调、和谐发展,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新
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
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通过在数据安全、提升产品质量、
保护知识产权、严守商业道德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
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
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九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当
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
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 ESG 管理执行,对 ESG 执行中重大议题、执行目
标、信息披露、对外报告等进行讨论、审批和决策,评估和管理 ESG 相关影响、
风险和机遇。
  第十二条 为具体落实公司 ESG 各项执行,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
设 ESG 管理委员会,ESG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委员若干名。ESG 管理委员会
职责为:
  (1) 制定公司 ESG 战略规划及长期目标;
  (2) 审阅 ESG 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
  (3) 监督 ESG 执行小组的工作进展及成果。
  第十三条 公司 ESG 管理委员会下设 ESG 执行小组,ESG 执行小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若干名。ESG 执行小组职责为:
  (1) 落实 ESG 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及目标;收集、整理和分析 ESG 相
关数据,编制 ESG 报告;
  (2) 协调公司各部门资源,推动 ESG 相关项目的实施;
  (3) ESG 执行小组组织 ESG 工作例会。工作例会主要明确待办事项以及跨部
门协调;
  (4) 定期向 ESG 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及成果,就 ESG 报告编制中需要整
改的重大问题,定期向 ESG 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5) 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及宣传活动,提升公司全员 ESG 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 ESG 重大议题、重要性评估、数据信息、政策决策、年
度报告需经 ESG 执行小组组长与第三方咨询机构初步讨论,提呈至 ESG 管理委员
会,由 ESG 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后,再由 ESG 管理委员会组长向公司董事会战略
与 ESG 委员会进行汇报,由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三方咨询机构负责调研利益相关者,协助内外部重要性评估,
由董事会批准确定 ESG 重要议题内容。编制数据收集模板,汇总资料撰写 ESG 报
告,对 ESG 数据收集过程反馈的问题进行指导及解答。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
  第十七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相关规定。ESG 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指定的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
护政策,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
产和绿色发展。
  第二十条 若公司及子公司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
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
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
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
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六章 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
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
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善
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切实提高
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
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提供产品服务或使用其产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
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
投诉和建议,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
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
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
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
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
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招聘和使用童工,避免未成
年人从事相关规定禁止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
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
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
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八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享
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
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
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
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
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九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
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
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 ESG 监督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相关绩效指标。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ESG 工作
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对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ESG 履职表现突出的,由 ESG 执行
小组视情况提请 ESG 领导小组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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