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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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
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辞任董事生效日起自动
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视为未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人时,或审计委员会成
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
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负责收集、提供以
下相关书面资料,但是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直接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
  (一) 内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 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三)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若有);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
行审议,对于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的事项,则相关书面材料应一
并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内,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
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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