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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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
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五)   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六)   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   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
(八)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
(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
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
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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