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的,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
行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话及视
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以前述方式召开的,董事口头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且同意
的董事人数满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则相应议案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即时生效。
第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在公司
处于危机状态时或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换
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
真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应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
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及出席统计制度,凡现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均
需签署签到表,凡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应当配合会议相关工作人员完成对
本人身份的确认。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
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
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或者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尽快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是,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的决议,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
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传签、
电子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应当回避相应议案的表决,相应议案
由全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可。若表决时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非董事人员在董事会上无
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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