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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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
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财经类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
问)、服务工作。对于非财经类新闻媒体(如行业类、公众类新闻媒体及相
关自媒体等),由公司对应内部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之
下对接,确保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包括通过任何形式的存储介质或网络途径传送)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
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重大诉讼及/或仲裁是指涉案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虽不属于前述第(一)(二)项所列明的人员范围,但符合《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如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亲属,通过非
法手段窃取、刺探而获知内幕消息的人员等;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
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及本制度第十五条所示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及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要约收购;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
股数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
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
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规定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十
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相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建立完善保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
情形, 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
并负有直接责 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不
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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