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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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31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下午14:45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
城大厦A座24楼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
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9:25,
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058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6,151,75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0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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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9,305,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
效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参 加 投 票 的 股 东 3,05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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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52,268,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8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93,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3.714%;反对2,997,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53%;弃权885,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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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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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 忠 签字律师:李瑮蛟
刘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