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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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8          证券简称:信测标准               公告编号:2025-121
债券代码:123231          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公司会议室;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7,728,75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988%。
其中: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②.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811,3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③.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03,1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019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
议股东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97,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97,55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4%;反对111,43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弃权21,0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9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95,47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9%;反对114,15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0%;弃权20,42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9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95,47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9%;反对111,43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弃权23,14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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