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已披露重要项目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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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87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已披露重要项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
      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   另请注意,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项目联合体工作内
      容有进一步的约定,详见公司于 7 月 25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号 2025-085)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进展的公告》
                     (公告号:2025-084),现各相
关方已完成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中标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一期建设规模:111#栋及 112#栋共两栋,单体建筑建筑面积 2.46 万平米,
每栋规划 IT 容量 30MW,总容量 60MW(IT 功率)。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11#栋及 112#栋以下系统的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
  (1)建筑电气工程的中压 10KV 系统,0.4kV 配电系统,IT 配电系统,空
调动力系统,机房内照明,柴发设备(含油路及控制系统);
  (2)智能建筑内的机柜、安全防范系统、一卡通系统、通讯网络系统、电
力监控、动环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
  (3)通风与空调系统内的新风系统,泵空调系统,多联机系统以及热回收
系统等;
  (4)柴发楼钢平台、货梯安装、BIM 建模等。
    具体工程界面详见附件一《机电施工界面划分》。
    进场日期: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下发的开工指令,且总包移交具备机电
进场条件的工作面的时间为准。
    节点工期具体要求如下:

       施工节点            日期                     备注

                                    以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
                                    包移交具备机电进场条件的工作面的
                                           定 20250725)
       竣工时间                                  T1+45 天
        时间
                  以发包人或监理下
                       为准
       竣工时间
        时间
    自发包人具备机电施工条件的开工指令起算。以上合同总工期及节点工期均
已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民扰、扰民、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限制、政府活动及政策
规定等一切事由对工期的影响,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工期不得调整。承包人
必须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包括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机构要求的竣工核验备案条件而必须完成的由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在本条
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工、实现合格的完工验收、完成法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发包
人使用。
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770642201.83】元,
                            (大写人民币:柒亿柒仟零陆
拾肆万贰仟贰佰零壹元捌角叁分),税额为【69357798.17】元(大写人民币:陆
仟玖佰叁拾伍万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壹角柒分),工程类税率为【9】%。
    其中 112#栋、111#栋均暂定各栋含税造价 42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肆亿贰仟万元整):各栋工程具体金额及开工时间按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的
相关约定执行,无论任何原因双方未能签署补充协议的,视为后续机电工程不再
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缔
约过失责任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总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各主要节点规定的时间及时完
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工期延误的(各关键节点内容参照合同协议书“节点
工期要求”规定);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立即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该违约责任
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不足以支付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索赔。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
按照《专用条款》第 10.3 条的约定进行惩罚。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4)和第 22.1.1(3)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
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
包人需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
  (4)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
经发包人同意的,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
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
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
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
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对应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
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
款通知,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30 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则对于应付而
未付的款项,发包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接受第三人挂靠的:发包
人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直接要求违法分包或转包单位或挂靠单位撤离施工现场,
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 100 万元/项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令限
期拆除不合格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视情
节轻重处以 5-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经验收如达不到
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重新施工
仍不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或重新施工,发生所
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支付此整改部分或重新施工工程造价 5%(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质量
违约金额可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任何应得的款项
中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工程最终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影响项目分部工程
或工程整体验收,承包人须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
偿发包人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发包人延期向业主交付及因此给
发包人造成预期经营利润的损失),造成重大质量缺陷或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使
用的不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
  (4)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
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处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的,同
时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5)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发包人
有权暂缓支付存在缺陷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款直到完成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逾期修复或拒绝修复的情形,按每次 10 万元要求承包
人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发包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此
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不结算任何工程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限定的
期限内纠正或整改,否则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 0.3%的违约
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①一般事故 10 万元~20 万元;②重大事故 20 万元~50 万元;③特大
事故 50 万元~100 万元。事故类别的划分标准依据本合同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9)如发生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货款,导致承包人人员及材料
供应商等上发包人处索薪闹事、或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事件,一经查实,
则发包人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实行以下处理:①发包人即刻停止支付
工程款,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②发包人代为支付有关款项,该等款项将会以
另行加收 5%违约金的形式从发包人已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
或扣除。除以上条款的专项违约约定外,发包人均有权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行为,按照不同的损失程度从相应的应付工程款中即时扣除。
  (10)除了非承发包双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若因合同争议、工
程款迟付未超过 90 天等,承包人无权单方面停工(含以任何方式消极怠工),
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每停工一日,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按万分之五的
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施工期间如承包人有任何下属人员及其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在发包
人项目现场发生任何不法行为(如聚众闹事、打架、盗窃等),无论其是否对发
包人造成实质影响,发包人有权按人民币 5 万元~10 万元/次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任何未支付款项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12)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应付承包人的
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13)承包人不按有关国家规范规程、图纸要求或发包人指令进行施工或者
不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报验验收强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须无条件返工整改,由
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工期损失发包人均不予以补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人民币 5 万元~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14)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实施的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由此引
起的工期及费用发包人均不予以补偿,同时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人民币 5 万元~10 万元/次的违约金,逾期交付的需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撤离在施工现场的所有工程材料、设备、
临时工程等全部有价财产;
   (2)解除合同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首先偿付发包人的直接和
间接经济损失。
   关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双方完成估价、付款和结算的约定: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就已完工程、索赔、责任承担等达成一致
并签署最终结算协议后,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
及香江系统自愿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约定,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主体单位和代表)合法
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
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内部职责分工方面,承担除香江系统采购设
备之外的所有工作;香江系统(联合体成员)承担主要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二、招标人基本情况
   乌兰察布博通世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CJEDUU42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泉山街道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
楼 415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气
体压缩机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
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销售;物联网设
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
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各相关方已完成“博通乌兰察布数智能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机电总承包工程”
项目合同的签署,香江系统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后续将根据合同要求,完
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
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风险提示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
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另请注意,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项目联合体工
作内容有进一步的约定,详见公司于 7 月 25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号 2025-085)。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全体签章版。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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