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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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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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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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
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
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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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
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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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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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
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
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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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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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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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本制度所称“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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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
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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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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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
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
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
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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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六)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
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投资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
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
意。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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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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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资部负
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总
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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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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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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