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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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
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
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
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离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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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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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
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
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离任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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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
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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