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人民币 100,833,551.50 元认购魔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
)新增注册资本 100,283 美元,同时以人民币 9,166,448.50 元受让
Motovis Limited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2,791 美 元 , 合 计 投 资 金 额
署《关于魔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等相
关方签署《关于魔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鉴于目标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便进一步发展业务并开展资本运作计划,为
支持其股份制改造工作及目标公司未来发展和资本运作计划,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
公司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方签署《关于目标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终止执行《股东协议》中部分关于特定股东特殊权利约定的
相关条款。
二、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起:现行股东协议第 3 条反稀释权、第 7 条股权回购、第 8 条优先清算权均即告解
除并不可撤销地终止,且上述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自始无效,相关条款对相关各方不
再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各方之间就该等条款不再享有和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
相关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之前一日,现行股东协议第 6 条“控制权变更或整体
出售”领售权即告解除并不可撤销地终止,相关条款对相关各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各方之间就该等条款不再享有和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
一致同意,若发生《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效力恢复情形,自较早情形发生的次日
起,股东协议第 6 条“控制权变更或整体出售”条款的效力自动恢复且视为效力终
止之事项自始至终未发生。
第 2.1 条至第 2.4 条项下的优先认购权、第 9.5 条董事会组成、第 9.8 条董事会表
决、第 10 条监事、第 11 条检查权、第 12 条知情权、第 21.1 条最惠国待遇以及股
东协议和交易文件中其他构成根据公司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其所在地的证券
监管机构相关规则指引要求须于上市时终止的股东特殊权利(如有),自目标公司
股份于相应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时起均告解除终止且不可恢复效力,相关条款对相关
各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之间就该等条款不再享有和承担任何权利和义
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是在《股东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股份制改造、
未来发展及资本运作计划需求,为满足监管政策要求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同类情形
的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