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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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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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 年 7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
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 855 号 36 楼上海雅仕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刘忠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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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 为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及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38,45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2%;反
对 66,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40,47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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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1,8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68%;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223%;弃权 4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26,75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9%;反
对 78,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弃权 40,17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60,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93%;反对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531%;弃权 40,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