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7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2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64元/股。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