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 华林证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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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受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股东费晓锋(以下简称“出让方”)
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润阳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
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
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华
林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林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华林证券组织实施本次
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林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相关事宜的承诺
函》。华林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身份证件、对出让
方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华林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
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费晓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公
民身份证号码为:3204211971********。
无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
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
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
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
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
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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