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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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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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
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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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对申请版本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有关登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波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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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相
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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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
时间期限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 事 会 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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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电光防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暂缓/□豁免信
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