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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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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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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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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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
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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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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