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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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电光防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证券投资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
料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投资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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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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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五)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
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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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
(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省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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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
行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
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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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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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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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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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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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