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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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的半
数,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
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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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
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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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
与股票上市有关内容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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